隐私政策
PRIVACY POLICY
隐私政策
01. 个人信息收集项目及方法
02. 收集及使用目的
03. 保留与销毁
04. 向第三方提供
05. 委托处理
06. 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
07. 同意撤回/会员退出
08. 安全措施
09.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10. 政策变更通知
01. 个人信息收集项目及方法
本医院在注册时仅收集最低限度的必要个人信息。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,即使不同意电子邮件订阅等选填项,也不会限制服务使用。
- 医疗信息项目:姓名、身份证号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病历 - 附加服务项目:姓名、地址、联系方式(电话、手机)、电子邮箱
02. 收集及使用目的
收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既定目的。如目的发生变更,需事先征得同意。
- 医疗信息:诊断/治疗服务及包括费用结算/退款在内的行政服务 - 附加服务:医疗信息、学术信息、医院信息指南
03. 保留与销毁
本医院根据医疗法规要求保留信息,保留期满后立即予以销毁。
- 保留期限:病历10年 - 附加服务信息:随患者信息一并销毁或应要求销毁 - 销毁程序:法定保留期满后立即销毁 - 销毁方法:电子文件采用不可恢复的技术方法删除;纸质材料进行粉碎或焚烧处理
04. 向第三方提供
本医院根据《国民健康保险法》向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提交病历,用于保险理赔申报。
05. 委托处理
- 电子病历管理:Doctor CRM - 系统运营/维护:Doctor CRM - 标本检测:新元医学财团
06. 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
14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征得父母同意。用户或法定代理人可通过网络、电话或书面方式行使其权利,本医院将立即予以处理。
※ 法律规定需保留的信息在保留期间内不得修改或删除。
07. 同意撤回/会员退出
用户可随时通过提交撤回申请或通过书面、电话、传真等方式联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来撤回同意。
08. 安全措施
本医院运营防火墙和安全设备。在管理方面,制定了访问权限程序,将信息处理人员控制在最低限度,定期进行安全培训,并定期更新系统用户密码。
09.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| 姓名 | 职务 | 部门 | 电话 |
|---|---|---|---|
| 李东勋 | 院长 | Dr. ICL眼科医院 | 02-566-1215 |
10. 政策变更通知
生效日期:2023年10月10日 变更内容将在实施前至少7天通过医院公告栏进行公告。
公告日期:2023年10月10日 生效日期:2023年10月10日